古代是怎么折磨女孩?
古时候没有电疗、水刑等现代刑法,但是也有多种多样的刑罚,而其中很多刑罚在古代是共同使用的,比如杖刑、笞刑和鞭刑等等。 这些刑罚的共同点就是使用刑具殴打罪犯的身体致使产生疼痛的感觉,但它们之间也是有区别的: 杖刑使用木棍或者竹竿打罪犯的臀部或腿,而笞刑则用荆条抽打。两者都是非致命刑罚。 而鞭刑就比较残酷了,是用鞭子抽打罪犯的身体,可能会导致罪犯死亡。所以有人说“鞭刑是大臣最害怕的刑罚”。 但无论是哪一种刑罚,对于女性犯罪者来说都不是很“温柔”。
首先,在审讯的过程中就已经非常痛苦了。古人认为女性在外与人通奸是一种道德堕落,是一种罪大恶极的行为(这跟现代性别平等的思想相差甚远)。对女性犯罪的审讯要比男性严苛很多。比如《大唐律令》就规定,如果狱卒发现女性囚犯有“自伤”“自尽”的情况,就 “加罪一等”;要是女犯实在受不住拷打,招供了,也 “加罚二等”。 所以有时候女孩子可能还没到被判死刑的程度,因为在审讯的过程已经承受不了痛苦而死掉了。
其次,如果是被判处较轻的刑罚,那么在执行过程中也非常可怕。例如明代的刑罚,规定用木枷戴在手腕上,在街上游行示众;或者是坐在板凳上,让犯人“脱去裤儿跪着,将竹片夹住屁股,每片夹的纸厚,以棒捶之。初则数下,次则数十下,后则一百下”。这样的刑罚相当残忍,据说是“使人断脊裂臀,苦楚难禁”。 不过,虽然古代的刑罚十分残酷,但是“女子无才便是德”,大多数情况下,女子犯罪的比例并不高,而且还常常因为一些道德层面的罪行如奸淫盗窃而被重判。 当然,也有少数特别“熊”的女性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