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骗子很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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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咱们聊聊这个事儿—— 首先呢,你要搞清楚一个概念,“北京的骗子比较多”这句话里的“骗”字到底指的是什么。 是传销、保险或者其他各种洗脑诈骗,还是单纯指诈骗犯罪? 前者好说,这些乱七八糟的东西的确有很强地域色彩,尤其是传销那种玩意儿,你搁东北也没几个人信。 但后者就有点说不清了。 因为诈骗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的罪,通常来讲,侵犯财产类的犯罪有一个很明显的特征,就是「被害者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 我给你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比如说张三去嫖娼,嫖宿管大妈李四,两人聊得正嗨,突然警察冲进来把张三带走。问李四为什么会被带走的理由是什么? 李四会说,理由是张三欠我400块钱房租没给。于是警方顺藤摸瓜找到了张三,问他为啥不交钱,张三说钱已经给了李四,并且拿出了李四写的收条。

这时候案件就清楚了: 张三(被骗者)--基于李四是合法房东的身份,以及李四出具的收据,误以为李四确实为自己提供了卖淫服务并由此产生了支付400元对价的错误意思表示; 李四(诈骗犯)--谎称自己是合法房东,伪造租房手续,骗取张三大额钱财。 这里很明显存在着一个“受骗方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的过程,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李四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但你说这是不是传销或者洗脑?当然算不上。甚至都称不上是经济违法犯罪,因为这些行为并没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那有的人说了,既然没有破坏市场秩序,为什么不认定为盗窃罪? 这是因为「无处分意识」。

简单来说就是,因为张三误以为李四对自己实施了卖淫活动(这里的“误认”并非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导致),进而自愿将400元交予李四,这种行为属于「自愿处分」而不是「被盗被抢」,故不能以盗窃论处。 所以你看,这仍然是一种诈骗而非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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