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给香港真普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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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在民”四个字看起来简单,真正实施起来难如人意。 先说“主权”,这个主权的对象是谁?是政府,还是人民?如果是政府,那么政府是由人民组成,因此这个“主权”就毫无意义了。如果是因为人民的主权所以政府要对人民负责,那么所谓的“主权在民”也就不过是虚伪的幌子而已——事实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民主国家)的政府都不需要对人民负责,而是对所谓“主权在民”负责。因为,如果政府真的对人民负责的话,人民可以随时撤换政府,政府也就不复存在了。可见,这样的“主权在民”不过是虚设罢了。而真正的民主,应该是人民有权直接撤换或罢免官吏和议员。

再说“民”,谁又是人民的代表呢?选民们在选票上所投的票究竟代表了他们自己的意志还是代表了他们认为代表他们的某些人的意志呢?如果代表了后者的意志,那么这种代议制就不过是一种虚构而已;如果不是,那么这种选举就成了最坏形式的投票,因为每个选民实际上是在把自己的意志赋予别人,而不是自己作出选择。真正的自由意志是通过直接参与、讨论和辩论来形成的,而不是通过无条件的投票来决定的。

总之,无论是“主权在民”还是“民主”都是有名无实的概念,它们不能给民主提供实质性的依据。 如果我们坚持“主权在民”,那我们就要问,是哪一部分的人民拥有这一主权?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直接民主地组成政府吗?显然不是,否则就不是共和制而是民主体制了。或者说是公民代表大会拥有这一主权?但这样主权就没有人民什么事了,完全变成了一个精英集团的权力。如果说某一个代理人是民选的,那也只意味着他(她)得到了某部分居民的同意,并不代表着整个人民的利益。

如果说一个代理人或代表是不民选的,那么他就必然要代表某一部分人的利益而非整个国家的利益甚至人类的利益。 总之,如果“主权在民”是一个真命题,它就必须得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中的一个:要么是我们每个人直接组成政府,要么是代表人民的机构享有主权并负责产生政府。后者又必须是有充分理由相信人民能够而且也会监督代表他们利益的机构的运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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