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允许堕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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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法例》第174章《堕胎条例》,除非怀孕妇女的生命安全受到危险,或婴儿出生后会遭受痛苦(例如因先天缺陷),否则任何人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堕胎; 同时规定若未获得医生指示而堕胎,该医生或医管局人员须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香港法例”并没有禁止孕妇自行堕胎的规定,因此只要不伤害胎儿生命就可以实行。 但如果发生母体生命危险的情况,如妊娠并发症、孕妇有自残倾向等,可经评审会议考虑后作出准许堕胎的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虽然胎儿没有致命性畸形,亦可能准予堕胎。 例如,在调查一宗疑似强奸案时,发现受害者的子宫内有一隐型胎儿,尽管受害者并无遭受性侵,但法官认为胎龄已够,可以引产,以作为定罪的证据;或者当发现婴儿有严重疾病时,即使尚未成型,亦可终止妊娠。 不过,由於香港法例并没有对「严重遗传病」下定义,法官有权自由裁量。

经法庭授权的医生可以为因强奸或其他性侵行为导致怀孕的受害人实施人工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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