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什么时候取消一国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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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根据《中英南京条约》和《中英天津条约》,派军进驻香港,开始全面管辖香港。 1982年至1997年间,香港经历了从“一国”到“两制”的转折变化。 “一国两制”是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解决国家间历史遗留问题和民族问题的创举。 在香港回归前一年,即1981年底,中英两国政府就已经为恢复对港行使主权达成了重要原则协议。协议中指出,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过程中,将保持香港的繁荣与稳定;英国政府同意中国于1997年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并成立特别行政区,在香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保障“一国两制”的实施和香港的繁荣与稳定。[1]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协定九条核心内容的文件在1983年4月15日正式签署。

按照协定内容,在中国政府于1997年恢复对香港主权的同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保证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财政独立、外汇管理体制和金融监管机制等不受影响。 为了实现香港的稳定与发展,使“一国两制”得到切实贯彻,1990年4月和1993年3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和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对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制度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基本法》是“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法律体现和历史见证。 “一国两制”的核心是“一个国家”,基础是“两个制度”。坚持一国两制,就是要坚持一个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允许港澳维持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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