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察pc什么意思?
PC的正式名称是“警察通緝令”,源自旧式书信中常用“A PC from the……..(警厅)”一词表示“一封来自…的警方来信”,后来就引申为“缉拿”的意思了; 而SA的正式名称为“警署布告”; 这两种文件都属警方公告,具有法律效力。
目前港府已经取消了大部分罪名的PC和SA限制,只有极少数严重犯罪仍以PC形式发布通缉令,而在港外则主要是以国际刑警或者当地警察局发出的红色通缉令进行全球追缉。 但以前并非所有犯罪都可以发布PC或SA,早在一九七〇年之前,警方只能针对暴力犯罪的被告发出通缉,如当时轰动一时的“兰桂坊凶杀案”,主犯是一名新加坡籍男子,在潜逃回新后也被捕归案,这也是香港有记录以来第一宗海外拘捕令案。
后来,警方逐渐扩大可以发布的罪行范围至包括非暴力的刑事案件,但仍有不少案件因缺乏足够的证据而难以定罪,导致被告成功逃脱,例如著名的“屯门色魔”林国伟一案就是典型例子。
直至二〇一四年八月,港府才正式修订《刑事检控程序条例》,取消警方需要具备足够证据才能发PC或SA的限制,改为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会被要求提供证明。换言之,从今以后,即使调查工作陷入瓶颈,警方也可以一直保留疑犯的“通缉令”以待日后突破,这无疑对破案率是一个很大的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