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陪审团和法官谁说了算?
美国的陪审制源于英国。它把审判人员分成审判法官和陪审团两个互相制约的部分。审判法官负责指示陪审团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如何适用以及对证据的采纳。至于犯罪事实如何,是否存在,由陪审团的陪审员来认定。换句话说,就是法官专司法律问题,陪审团专司事实问题。只有把法官认定的法律和陪审团认定的事实结合起来,才能作出判决。由此可见,事实与法律是截然分开的。
在美国,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有陪审团,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放弃陪审团的审判形式。美国宪法第三修正案对陪审制问题作了规定。根据这个规定,陪审制主要在刑事案件中使用,而第三修正案只适用各州而不适用联邦,这在某种意义上削弱了陪审制的作用。此外,关于陪审团的成员组成和数量也由第五修正案作了详细规定,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一般是由十二名成员组成,他们在审判前由警方在本地区进行挑选,条件是年满十八周岁,无刑事犯罪记录,而且是本地区的合法居民。此外,如果被告人是黑人,为了不出现种族歧视,而陪审团都是白人组成的情况,则警方也得挑选一定数量的黑人进入陪审团。对于陪审团成员的人数联邦和各州也不尽相同。在联邦是十二个人,而有的州如肯塔基州就是六个。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有罪或者无罪的投票,一般情况下需要全票通过才算有效。在各州也是有差别的。如在肯塔基州必须是6:0,而联邦是12:0或者11:1。
在审判中,陪审团在法官的指示下,根据双方律师提供的证据和证词来认定事实。在所有证人都出完庭,双方律师作完终结辩论,法官向陪审团作出指示后,陪审团便开始考虑判决结果。陪审团团长大都是由陪审团成员推举产生,也有由法官选举产生的。在作出判决之后,陪审团团长以陪审团的名义向法庭宣布。
在美国,法律不但保障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而且也保障被告人有权要求陪审团陪审。因为陪审团通常都由本地区的居民组成,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外来审判人员以偏见的态度对待当地的被告人,使被告人能够实现“被同乡人审判”的权利。这既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也是被告人的一种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