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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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房屋所有权人有充分的所有权,对房屋的使用有充分的自由,国家也给予充分的保护;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强占、拆除私人房屋,同时按照法定方式予以充分补偿。在美国,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强制拆迁和购买私人房屋。其立法体例是,在各州的《财产取得法》以及市政的《财产取得法》中,专章规定有关取得私人房屋的规定,将其和取得农地、工厂的规定分别开来。

一、为了公共利益

在美国,根据宪法规定,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强制购买和征收私人房屋。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确定相当严格,大体上包括四类。首先是为了国防、公共安全和灾害预防的利益,具体包括军事设施、监狱、警备、防波堤、堤防、洪水调蓄池等。第二类是为了交通道路的利益,具体包括道路、铁路、港口、飞机场等。第三类是为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需要,具体包括拆除脏乱差地区、危险建筑,进行综合改造整治的需要。第四类是为了公用事业和文化教育事业的需要,具体包括电力、邮电、煤气等线路和水管,高等院校、图书馆、博物馆、运动场、公墓等。

二、拆迁程序

在美国,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强买和拆除私人房屋,必须通过严格的诉讼程序,取得法院的判令。政府取得房屋的诉讼,有三阶段的诉讼程序。第一阶段是确定补偿责任的诉讼。起诉之后,法院作出判令,命令政府和房屋所有人就补偿进行协商。协商成功,则由政府和房屋所有人签订协议,由政府直接进行购买和拆迁;如果协定不成交,进入第二个阶段,即补偿标准确定之诉。在政府和房屋所有人协定不成的情况下,政府和房屋所有人各自提出补偿的价格,由法院从政府和所有人提出的价数中,确定补偿的标准。确定之后,房屋所有人有选择,可以在政府确定的期间内,从政府取得补偿之后,再把房屋移转给政府;如果房屋所有人不把房屋转移给政府,则进入第三个阶段,即强执诉讼,由政府申请法院判令,强制收回和拆除房屋,从政府取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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