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伦明星是不是假的?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百伦公司经新平衡体育公司授权,取得纽巴伦运动鞋(鞋面有大写英文字母“N”)在中国市场的排他许可使用权。纽巴伦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运动鞋(鞋面有布片拼接成大写英文字母“N”)等商品,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新平衡体育公司提交的2017年度《BrandZ最具价值全球品牌100强》显示,新百伦位列第93位。在案证据显示,百伦公司、新平衡体育公司为维护案涉注册商标品牌知名度,开展了持续的、大范围的宣传推广和广告活动,付出了相当的宣传成本,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百伦公司为制止侵权亦支出了合理的费用。
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被诉运动鞋的销售时间和销售范围、百伦公司和新平衡体育公司案涉商标和商品的宣传范围和持续时间、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确定了纽巴伦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的判断标准,通常是从权利人知道侵害事实和知道谁是侵害人两个方面来把握。本案中,百伦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纽巴伦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应当认定此时百伦公司知道侵害事实,从知道侵犯其权利的对方当事人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根据纽巴伦公司提交的商标公告页截图显示,新平衡体育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的第17418730号商标,于2016年6月18日进入初步审定公告,自该日起3个月内为三个月异议期。据此,百伦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发送《律师函》尚处异议期间,现上述商标已经于2016年9月20日核准注册,应视为案涉权利在2016年6月24日存在,百伦公司发送《律师函》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当继续计算。
纽巴伦公司提交的另案起诉状及传票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2016年6月24日案涉权利不存在。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对纽巴伦公司有关百伦公司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未予支持,亦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