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死亡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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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题主提到了宗教。所以来答这个题的人必须明确,本人不是宗教徒,对任何宗教都无感。所写的答案绝没有任何宣扬宗教或者贬低宗教的意思。仅仅是就事论事地探讨法律问题。希望任何人不要撕逼。 其次,本题涉及的是“死因”和“死亡原因”两个概念。需要明确的是,在医学上,二者是截然不同的概念。 “死因”(cause of death)是指:可观察到导致死亡的病变或损伤;而“死亡原因”(distinguished reason for death)则是由法医病理学检查确定的导致死亡的根本原因。可见,“死因”是一种客观存在,但是“死亡原因”却是通过客观检查才能发现的原因。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虽然尚未使用过“死因”这一概念,但是《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了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认定准则——如果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患者死亡原因是因自身原有疾病恶化导致的,那么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同时,该法第六条还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因意外造成的人身损害采取积极救治措施。”据此,因抢救不及时而导致的患者死亡,医院要承担法律责任。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机构能否以未及时发现死亡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问题,也尚有分歧意见。有观点认为,由于尸体已经火化不能进行进一步检验,无法确定真正的死因,因此作为专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无法知道患者的确切死因;另外,患者在死亡前已经接受了相应治疗,无论是否及时,医疗机构已尽到救治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另一观点则主张,尽管无法查明患者的明确死因,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和理性人的标准,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有注意义务,其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注意义务,即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在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尽到提醒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医院所实施的治疗措施与患者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综上,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至于其主张系因无法查明死因才无法确认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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