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打工中有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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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初中时期追过的明星,王力宏,周杰伦,林俊杰,在高中时期都去过他们的演唱会。(林俊杰是2013年,其他两个都是2015年的) 周杰伦的演唱会是最难忘的,因为那是我第一次去看演唱会是跟同班同学一起,我们几个女孩子围着座位坐在最前面的位置,还举着应援牌,周董看着我们笑着说道“你们好棒!”当时兴奋极了,整个人就像是在天堂中一样,太美好了……

而力宏哥的演唱会,由于距离太远且座位太贵,我就没有去成,但买了一张门票的体验感也不错。而且力宏哥现场演唱的水平比录音室版本要高很多,低音部分更有力度,高音部分也没有破音现象,真是让我吃惊很大,也佩服他。

最后,我想说的就是,周杰伦的《稻香》真的很好听啊,希望大家都能去听听! 至于另外两位明星,因为我不是她们粉丝的缘故吧,就没有再去了解她们的演唱会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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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在的一些报道中大家也许已经意识到,很多明星在参加各种商业活动、广告的拍摄中只是“打工”行为,他们拿的是相对固定数额的报酬,自己并不承担所参加拍摄的广告的产品的质量问题的风险。如付丽丽、刘惠茹等明星就纷纷走上“打工”之路。因此这些明星作为雇员,如果在执行职务中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也应该按照雇主责任的规定由用明星“打工”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明星本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并不是说在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就可以免责,而只是说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雇员在没有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可以与雇主分担赔偿责任,相互承担按份责任。在实践中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雇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何适用雇主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应当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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