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劲明星肖像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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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90年代风靡大江南北的香港艺人,“大丈夫”何家劲,当年可是迷妹无数; 虽然一直活跃在影视圈里,但今年已经是他出道第34年了。 在演艺生涯里,他也曾凭借《大丈夫》、《太极宗师》等剧红极一时过,只是之后的人气就不太旺盛了。不过依然保持着相当高的收视率与关注度。

从艺这么多年,他为人们留下了很多经典的作品和角色。 像《英雄本色》里的“杀手”宋子豪、《赌侠》里的“龙五哥”等等,每一个角色都堪称经典,给观众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他本身是一名武术运动员出身,因为热爱表演而进入演艺圈发展。之后因为在《大丈夫》饰演的“袁承志”一角成名。

后来为了拍好武术剧,他还前往北京体育大学进修,学了非常多的拳种,为塑造角色做了充足的准备。 正是因为这份敬业精神,让他的戏路一直都很宽。不论是什么性格的角色,他都能够完美的演绎出来。难怪能够红那么多年。

如今的何家劲已经57岁了,很少再出演影视作品。更多的是参加一些商业活动,或者是做自己的生意。但是依然有很多粉丝对他念念不忘,时常在社交平台留言向他表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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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劲明星肖像代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肖像权的利用方式越来越多样化,相应的其市场价值也得到前所未有的认可和重视,因此发生的纠纷在不断增多。随着我国影视文化娱乐市场的红火,名人代言广告的普遍性,“傍名人”、“假名人”、“假明星”等一系列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侵犯了名人的权利,也影响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理应受到法律的规制。笔者根据多年的审判实践经验,就肖像权纠纷案件中所面临的法律难点和困惑做一分析,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问题和难点

(一)关于如何界定公有领域中肖像的使用

公有领域中肖像的自由使用情形是肖像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内涵,是判定肖像权侵权的重要前提。目前立法对于公有领域使用的表述不一致,认定标准不统一,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适用难点。

1、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导致适用法律存在困境

著作权法中对于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构成侵权的具体情形做了列举式规定,包括:(一)引用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二)关于肖像权与名誉权的竞合问题

关于肖像权与名誉权同时受侵害的情形下应如何界定案由,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案由。第二种观点认为,肖像权纠纷与名誉权纠纷属于选择性案由,应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确定案由,既与民事诉讼制度“不告不理”的原则相契合,也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同时符合保护、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司法理念,有利于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诉权、参与诉讼,使社会公众能够正确理解司法裁判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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