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性产假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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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8日,北京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正后的《条例》规定,对晚育的妇女给与延长生育假的奖励;配偶享受带薪陪产假;对生育多胞胎的人员,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十天。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假或者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能过低,不得降低员工工资、克扣奖金和提成。 生育假或者护理假期间的国家法定休假,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女性生理周期为基础,赋予男女双方各自的带薪假期。

具体规定如下: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职工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第四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三)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四)依法领取再生育证的女职工,怀头胎至第七个月或者八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

(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女性参保人员。 第三章 生育假和护理假 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有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等情况下的生育假及护理假。 第二十五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下列生育待遇:(六)在规定的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少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发放不少于半个月的营养补助费和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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