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五行中属哪种?
法无阴阳,但执法之人有善恶。 法律是人类的创造物而非自然界的固有规律;人类社会出现国家、政权机构后才有所谓“法治”或“人治”,而自然界没有这些概念。从这一意义上说,任何将法律与某种自然现象绑定的行为都是伪科学。
但这并不是说法无阴阳。 “阳”者,刚劲、明亮之意也。《易传·乾》曰:“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至哉坤元,万物资生,乃顺承天。”“阳”代表外在的、刚性的规定,这种刚性可概括为正义观念或公正观念。 正义(公正)观念作为人类社会普遍的价值理念,是阳的象征。
“阴”者,晦暗不明之谓也。《周易·坤》曰:“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这里所谓的“德”并非道德之德,而是指大地承载万物,养育万物的特性——柔性、包容性和持续性。 当然,“阴”不是软弱和妥协。作为一个政治哲学范畴,它是指一种刚柔并济的韧性力量。这种韧性来源于对正义的坚守和对规则的尊重。
规则是刚性的,但它必须由人来执行。如果执行者是善的,那么规则执行的便是阳的性质,它是光明正大的,具有正义性。反之,如果执行者本身不善良,规则执行的便是阴的性质,它是一种约束力,也是一种惩戒力。 但是,如果规则本身存在缺陷或者受到侵犯,那么遵守规则也就是消极被动和毫无价值的了。这时候就必须进行改革或是革命,用一种新的更具正义性的规则来代替旧的腐败的规则了。这个过程必然是阳极阴生的过程,或者说阳光必然战胜黑暗。我们可以说, 法律的运行机制遵循着“阳极阴生”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