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能连任几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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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是指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也是美国武装部队的最高统帅。美国总统一职设立于1789年,由选举产生。该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所产生之总统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根据美国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规定,任何人当选总统不得超过两次。如果以副总统或其它宪法规定的继位方式在某届总统任期内接任总统职务,无论其实际执政时间多长,皆不算当选。如果总统以继任方式上任,可再次竞选一次总统并就职,但其实际执政时间不得超过规定。

第二十二修正案于1951年生效,它规定任何人当选总统之后只能任两届总统。但战争或其它非常情况是例外。如果副总统接替并任职,可以再选一次。但是,不能实际任职超过两年时,只能再继续任职一次。

1922年,第22修正案最初起草时规定:在和平时期,总统任期只能连续任两届。战时,可以不受这个限制。总统如果因什么缘故不能继续任职时,继任接替的总统可再任一届。这样,如果总统任职少于两年时,副总统接任,可以再任一届。但如果总统在任职两年以后不能再任时,继任者只能再任半届,到预定总统换届为止。这项草案遭到参、众两院否决。

直到罗斯福总统第四次连任后,第22修正案再次被提出。因为人们普遍认为总统任期是两届,在非常情况下,才可以破例。1947年3月,参、众两院先后通过这一宪法修正案,随后被联邦政府于1951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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