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王的结局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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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王两派在儒学的发展中各有贡献,其中陆王的唯心主义哲学对于后来的唯心主义哲学的发展,特别是王阳明的心学对于明末启蒙思想的兴起,起了一定作用。但是,就陆王的基本倾向来说,他们都是承袭孔孟,发展儒家学说的,他们所主张的“致良知”、“心是理”等等学说,显然不符合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根本不能解决重大社会问题。当然,对于陆王学说也不能一概否定。

陆王思想中的积极因素

从总体看,陆王思想的积极方面是主要的。他们继承了儒家的传统,提出“心既理”,人伦,以“人伦明于内谓之德性”,“叙明义于外谓之德行”,“论先后以为长幼之序”。“别贵贱以等尊卑之差”,以三纲五常规范天下。把道德仁义视为天理和人伦的集中表现。把封建伦常看成是天理的抽象存在,认为理就在心中,为每个人天生所有,“万物皆具于吾心中”。人们只要通过反躬内省,就可以“明善诚身”,就可以“明心见性”,就可以把天理和人伦表现出来。这是陆王思想中具有积极意义的方面。

陆王思想中的消极方面

但是从总体上讲,陆王是维护儒家思想的,并没有突破儒家思想的框框。而正是这一保守的方面,反映了他们哲学思想的特点——唯心主义。在政治上表现为主张“正心”、“正人”、“正君”。即以道德的强制性力量,通过内心的自我反省,用一种理想的人格来约束人君,使君成为“正君”,达到“王道”政治。这是相当迂腐的。这种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王道”政治,实际上是一种理想化的仁政,它是靠君王自我觉悟,自律实行的。从根本上看,这与儒家思想中的“仁政”是相吻合的,反映了陆王对儒学、特别是对孔子的“内圣”学说的发展。而这种由“内”而“外”地要求君王自我意识觉悟的方法,恰恰表现了道德的局限性。

张居正的调和与批判

这种局限性,到了明中叶,其发展则形成了严重的危机。当陆九渊为“王道”政治辩护时,朱熹就批评陆九渊的所谓“正心”是“空言治道”,“无补于国,而适足以惑人”,他认为“为政在人”。要“修身齐家”,而“正家”、“正人”。必须“明王之道”“以施其教。”这就是说“王道”政治不能靠内省自修,必须有一个好的政治环境,有一个好的施政者和施政方法,才能把“王道”政治贯彻施行下去。这种思想反映了人们要求“更新”要求变革的现实,反映了明中叶以来封建社会的矛盾日趋激化。也反映了朱熹思想本身的局限性。但正是这种局限性,在张居正身上得到了表现。

张居正,嘉靖四年(公元1525年)进士,官至首辅,他在政治上一派儒家的仁义王道。在改革中,他提出,国事混乱是由于上无教化,下无纪律,上下离心离德。“故朝廷无礼,官府无禁,乡党无义,此三者,皆教化陵迟之阶也。”张居正在其政治改革中,提出了要改善这种局面。然而,他的改革却是有限制的,不可能真正解除积弊。他主张恢复“礼化”,把儒家的“正己”、“正人”、“正国”三者结合起来,主张以礼治天下,实行仁政治理。但主张把“天下”和“国家”结合起来,其最终目的却在于把封建统治的内部矛盾,由统治阶级内部互相倾轧的斗争,转化为封建地主阶级对劳动人民的统治和剥削。可见,张居正的改革,并没有真正改变儒学理论自身发展中所出现的一些内在矛盾,相反倒是进一步强化了它们的发展。

陆王思想在明代的发展

而陆九渊一派的立场是:“尧、舜之道,至敦也,三百世,相传,而委之于天下国家之法,然,其道有四焉,曰忠,日孝,曰仁,曰义,此万世之所同也”。但“三代而下,法皆因之矣,因之不已,而日趋于伪,趋于欺,故忠义日以消,而仁孝日以损。”这里,忠孝仁义是永恒不变的。但是忠孝仁义,作为封建社会中的基本道德教化,必须用法律制度来体现。所以三代下的法制是流于伪和欺的,是应当革除的。

当然,陆王的心学一派也承认法律,主张“治乱世,用重典”,但是作为统治阶级必须用“德”。“治平治法,治乱世刑法。刑法,治法,在德不在刑也,德者何?曰理而已矣。故刑之所以得伸,皆理之为也。”所谓“理”就是“四端”之“理”,也就是“天理”,它体现于具体的表现是仁义,忠孝。而刑法“理”也是理的显现,是“天理”的反映。这是从“天理”去解释刑法,是刑名。说明治世,用刑律治乱世,治法,统治阶级用“德”,“刑”,刑狱也是治理国家之用,它们也是天理的体现,都是天理的“显现”的结果,是体现天理的表现之“行”。而仁孝忠义的“理”是抽象的,是恒常不变的,而刑法也是其体现于现实社会,其理是具体的,是有“用”的。所以陆王都是维护封建道德,维护封建法律制度的。所以,他们的学说,不能适应现实的变化,而朱熹一派的“天理”说则适应了时代的变化,反映了社会的矛盾,要求更新和发展。这就必然的产生了陆王的一派思想,批判朱熹的“道学”,出现了儒学的内部矛盾的分化和斗争。但是,儒学的发展也决定了,它自身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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