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刘志被判几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 组织、领导和参加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 构成该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所领导的组织是由多人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行为人。“较多”一般指三人以上。 “固定”是指成员相对固定或大部分成员相对固定。有时虽然人数众多,但各成员之间并不熟悉;或者虽然每个成员都知道其他某些人的存在,但没有任何人明确知道所有的其他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住址等),这种情形下也不能认为是“固定”的。反之,在一个三人以上的犯罪组织中,每个成员明确知道所有其他成员的姓名、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则应认定为“固定”。
二、这个组织的首要分子清楚,成员之间的关系明确。有的可能只有一个主要人物(即只有一个核心),其下面分若干个小组,由多个小头目分别带领活动;也有的是几个重要人物共同领导一个组织。不论具体情形如何,首要分子的身份和各个成员之间的联系都必须明确。
三、这个组织的目的是实施犯罪活动,既可以是某种具体的犯罪目的(如抢劫银行),也可以是犯意表示,如“多干几票”、“赚他妈的钱”之类。
四、这个组织具有明显的黑社会性质,其主要表现为:
(1)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表现;
(2)有一定的组织规约和纪律;
五、这个组织至少实施了以下一种行为: (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致使其未能有效执行职务而获取利益,非法所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产,或者强行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3)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
六、该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的,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