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琐儿童罪判刑几年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贿赂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情节恶劣的,可以死刑。 “猥亵”包含“抠掏”,但“抠掏”不一定是猥亵。只有当行为人用手抠抠跳跳、摸屁股、摸隐私部位等,给被害人带来痛感,且足以造成不良身心影响的,才构成猥亵。例如,因父母照看小孩子时不慎让其走丢,被犯罪分子挟持后强行抠掏阴部;或者是因小孩在公共场所乱动,大人制止过程中动手戳了其下体等等,属于“猥亵”,要承担刑事责任。 而有些情况下的“抠掏”不能认定为猥亵,如家长、老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时,可能误掐其大腿根部或胸部,虽然使孩子感到疼痛和羞耻,但尚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猥亵行为轻微,未造成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不大,又不属于聚众或在公众场所实施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涉嫌强奸,还可以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但本案中,由于行为人已经死亡,不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只能按行政案件处理。